夫妻一方在婚内向另一方借款,离婚后出借人能否要求还款?
【基本案情】
王某某、柯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1日被告柯某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原、被告共同与XX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向该公司购买XX小区二期2幢201室商品房,并支付首付款666815元。2014年12月,原、被告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XX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售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柯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焦点】
被告柯某某是否应对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5万元承担偿还责任。
【邹超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则要看借条所指的5万元为共同财产还是原告王某一方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对该5万元归原告一方所有所进行的书面约定,除非被告方有相反证据。首先,从本案来看,如上述款项为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处分之,而无须由一方出具相应的借条给另一方。显然,被告在出具借条时就认可该款由原告一方所享有的事实。其次,从款项的用途来分析,被告的举证无法直接证明该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将款项用于购房,也是被告对所借款项的自愿处分行为。
【邹超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欠条,离婚后,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的,如出借人能陈述清楚相关借款细节,而借款人又未能提供证据推翻欠条内容的,则对出借人的诉讼主张,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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