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为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外地联系业务时遭遇车祸造成重伤,于是向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请求。由于小李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否认小李是其公司员工,拒绝了他的请求。后小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为由不接受工伤认定。小李随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李的请求,小李又向法院起诉。小李提交了工作期间的名片、工作牌、公司员工通讯记录等材料,并提供了其去外地开展业务的客户证言,证明其去外地是洽谈业务。而公司认为,小李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口头达成的经销合作关系。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先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而用人单位未在工伤发生30日之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才可以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将会给工伤认定带来难度。此时,受伤职工只能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若不服裁决,可在仲裁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法院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相应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根本要件,只要存在用工关系即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提供银行支付工资的记录、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工作证等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事实管理的证明等。另外,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进行佐证。
法律、法规对此也进行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表明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于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所掌握的资源与信息量之间的不平等,法律在对劳动者提供有效保护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上述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转自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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