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9月11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林XX,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林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林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且嫌疑人林XX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1:
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开祥释字【2015】199号
兹有 林xx ,性别 男 ,年龄 xx ,住址
xx街xx号 ,因 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无逮捕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 条之规定,经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 ,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印章)
2015年7月11日
附2: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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