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晚23时许,孙某某一行4男2女在KTV与人打架,造成被害人盛某某、孙某、毕某某、马某某受伤,并砸坏KTV内设施。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及朋友韩某某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因孙某某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经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盛某某、孙某、毕某某、马某某受轻微伤,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处于侦查阶段。
二、承办案件经过
2014年11月21日接受孙某某委托后,组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本案卷宗并制作阅卷笔录,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与案发经过进行了初步了解。对于孙某某是否寻衅滋事罪进行了罪与非罪的分析。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者尚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从公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孙某某与朋友韩某某等人K歌结束后,无故与走廊内同向而行的隔壁包间内的盛某某、毕某某、孙某等人对骂至相互推搡,最后到大动干戈,甚至在打架结束后,孙某某又转战至电梯内将正在乘电梯的无辜客人马某某打伤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当做罪轻辩护。
三、案件结果
本案中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轻,因盛某某、毕某某、孙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本律师调解,三人自愿赔偿孙某某与韩某某每人8万元,同时取得对方谅解。2015年4月23日经(2015)中刑初字第某某某某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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