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处分共有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7日,李某与被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数间门面房出售给李某,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附属物同时出卖给李某。合同签订后,赵某将房产证交付给李某,李某分期向赵某支付房款70万元。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遭到本案第三人王某、樊某、朱某的阻止。第三人樊某、王某、朱某以其与赵某共同共有该房产为由,诉至法院,该案件正在审理中。赵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无瑕疵、无欠账及其它纠纷交付给李某,李某至今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于2009年8月17日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
确认李某与赵某于2009年8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郑州冷长剑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某依法确认其于2000年8月17日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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