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卖他人房屋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8日,陈某作为陈某(买方),董某甲作为甲方(卖方),郑州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董某甲将其拥有的郑州市的一套住房出卖给陈某,陈某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三万元,甲方授权丙方代为收取定金,并代甲方向陈某出具手续,甲方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前由丙方代为保管。陈某在该合同上签字并捺压手印,郑州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该合同甲方处签名为“安迎彬”。2014年9月28日,陈某向郑州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定金三万元。郑州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其出具收据一份予以确认。2014年10月29日,陈某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向河南力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抵押费、按揭房、代办费共计10385元。
后证实,董某乙(系董某甲之兄)是本案合同的签订人;2、董某甲否认授权董某乙出卖该房屋;3、郑州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促成原被告签订合同时,未核实董某乙的身份证件,事后也未进一步予以核实;
【法院判决】
确认陈某与董某乙、被告郑州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郑州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陈某定金三万元。
董某乙赔偿陈某损失10385元,郑州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郑州合同律师冷长剑解读】
董某乙以董某甲的身份出售董某甲所有的房屋,董某乙的出卖行为并非该房屋所有人董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因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郑州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卖方登记房源及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均未对卖方的身份进行核实,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机构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应对房屋买卖双方的真是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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