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工伤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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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叫杨智明(化名),男,25岁,山西省陵川县平城镇人。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某食品公司工作,2012年7月在工作中不慎将左脚砸伤,致左脚四个脚趾缺失、只剩下大脚拇趾。2012年9月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经鄂尔多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7级伤残。花去医疗费近3万元,均由公司承担的。受伤出院后停工留薪期工资单位一直照发。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请问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拿到多少赔偿款?谢谢!单位没给我交任何社会保险。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4000元/月=52000元。(详见2011年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4991元/月×30个月=149730元(详见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上述两项合计:201730元。
            所以,如果您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201730元。由于公司未给您缴纳任何社保,所以上述各项赔偿均由单位支付。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3、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尚未公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分开计算标准,陈剑峰律师在此只能按目前的规定合并计算。
         4、以上暂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893元(即月平均工资4991元)为标准计算,2012年鄂尔多斯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目前尚未公布,待公布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最新标准计算。
5、除以上各项赔偿外,您的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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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2:04:3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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