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依据

判决离婚的依据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在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子沈某乙。原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双方学识、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大不相同。加上结婚初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和孩子抚养发生矛盾,被告沈某甲长期在外工作等原因。原告认为双方已无任何感情可言,无法再在一起生活。因此提出离婚,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提出议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至其成年;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离婚纠纷的诉讼,原告提出的其他一系列诉讼请求中,都是以第一个诉讼请求为基础的。而该法院认为夫妻间产生隔阂但尚未完全破裂,且钟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所以原告钟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什么才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呢?“感情确以破裂”是指夫妻的感情出现了裂痕,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不能挽回的地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的关系和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这5个方面做综合的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作出全面分析判断。 H7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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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彭功平律师团队 H7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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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8: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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