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涉嫌伪造签约邮件,公司被判赔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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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居鹏 虞静雄 系本案劳动者代理律师,电话021-22817315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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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某旅馆管理有限公司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张某某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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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某旅馆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劳动合同虽于 2013 5 12 日期满,但根据原、被告 2009 11 20 日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中关于被告在原告处服务期为5 年以上的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 。原告于 2013 10 30 日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恶意拖延不予答复,因此原、被告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被告,原告无需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支付被告2013 8 28 日至 2014 4 2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44 540.23元。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在原、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原告处工作,但原告未依法与原告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从未收到过 原告发出的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综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12 5 12 日签订期限为 2010 5 12 日起至 2013 5 12 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4 4 2 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14 8 27 日,被告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3 6 12 日至 2014 4 2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62000 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4 10 17 日作出裁决,裁令原告支付被告 2013 8 28 日至 2014 4 2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44540.23 元。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理中,原告提供(2015) 沪杨证经字第 xxx 号公证书,证明 2013 10 30 日原告人事柳某某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该邮件附有空白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但被告在收到电子邮件后未回复原告。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公证书所公证的原告人事柳某某电子邮箱中 2013 10 30 日发送给被告的电子邮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从未收到过该电子邮件,原告对该邮件公证证的行为与其之前称因电子邮件原件已经从服务器上删除故无法提供原件的说法相矛盾。另外由于该电子邮件仅显示收件人姓名为"张某",而未显示收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故无法证明该份电子邮件已发送给被告。原告已收回被告的电子邮箱,原告可以登入被告的电子邮箱来证实被告收到该份邮件,但原告故意回避。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保存于其人事柳某某电子邮箱中的 2013 10 30 日发送给被告的电子邮件系伪造,被告申请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原告提供的该电子邮件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的负担由法院依法判决。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此,原告表示其公司有2个服务器,柳某某 2013 10 30 日发送给被告的电子邮件保存在老服务器上,该服务器在原告处,同意配合被告对该电子邮件进行鉴定。 本院对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予以批准,在征询原、被告双方意见后,于 2015 3 13 日委托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2015)沪杨证经字第 xxx 号公证书所涉的保存于原告服务器的柳某某电子邮箱"已发送邮件"中,发送时间为2013 10 30 日、收件 人为"张某"、主题为"续签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进行了鉴定。 被告已预支付鉴定费 8000 元。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沪东方 IT 司鉴所【2015】鉴字第 20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原告提供的 (2015)沪杨证经字第 xxx号公证书所涉的,保存于原告服务器的柳某某电子邮箱中,柳某某于 2013 10 30 日发送给"张某"(发送时间为 2013 10 30 15:   19),主题为"续签劳动合同" 的电子邮件存在于原告服务器的柳某某电子邮箱的"已发送邮件" 中;二、由于被鉴定的邮件只存在于柳某某电子邮箱的"已发送邮件"中,没有看到邮件流转的相关记录,且该邮件没有邮件头信息,所以无法判断该邮件是否到达到收件人邮箱中;三、由于在送鉴服务器中,经检测,2014 3 14 日以前(包括 2013 1030 )的系统时间记录已经不存在,所以无法证实服务器上电子邮箱的电子邮件的形成时间。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称鉴定意见第一条已证明相关电子邮件确实存在,而鉴定意见第二条、第三条与原告的证明事项无关;被告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称鉴定意见亦表明无法确定该电子邮件的形成时间及是否送达被告。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被告一致确认: 1、如法院认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 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6 200 /月作为计算基数。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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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原、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对于未与被告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恶意?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有二:一是原、被告 2009 11 20 日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了被告在培训结束后应在原告连续工作 5 年以上,故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期满;二是原告已于 2013 10 30 日向被告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但被告未有回应。对此 本院认为,首先《员工培训协议书》并未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且该协议书签订时间在原、被告签订的首份劳动合同之前,不应视为原、被告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预先约定,故对原告的该理由本院无法采纳;其次,原告虽提供了其人事柳某某 2013 10 30 日的电子邮件以期证明曾于2013 10 30日向被告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但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中所述的由于原告送检服务器 2014 3 14日以前(包括 2013 10 30)的系统时间记录已经不存在,故无法证实存在于原告服务器柳某某电子邮箱的"已发送邮件"中的邮件是柳某某于2013 10 30 日发送给"张某"。从主题为"续签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的形成时间来看,即使该电子邮件存在于柳某某电子邮箱的"已发送 邮件",由于原告对该邮件的形成时间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 故原告称其曾于 2013 10 30 日向被告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电子邮件的说法,本院无法采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被告 双方签订的首份劳动合同于 2013 5 12 日到期,原告应于 2013 6 12 日前及时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未与被告续签书面 劳动合同,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属非恶意,故应以 6200 /月为标准支付被告 2013 8 28 日至 2014 4 2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4 809.09元。虽上述工资差额的金额高于仲裁裁决第一项确定 44 540.23 元,但因被告并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已 接受该裁决,故原告仍应支付被告 2013 8 28 日至 2014 4 2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4 540.23 元。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某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某 2013 8 28 日至 2014 4 2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44 540.23元,鉴定费 8000 元由原告某旅馆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wB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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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7: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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