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缆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某线缆有限公司诉浙江某建设公司、德阳市某房产公司及第三人金牛区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权金额达12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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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审|新都民初字第2708号EA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案情简介EA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四川某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曾委托金牛区某经营部(以下简称“第三人”)与浙江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于2013年8月8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ZFXS2013-08-06-S电缆《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就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质保期、验收标准、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约定向供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第八条还明确约定,被告一应在每月25日前结清上月所供货物货款的60%-80%,余款在2013年11月31日前全部付清。

2015-12-22 10:17: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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