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陈若兰律师接受原告xxx的委托,在原告与被告xxx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xxx与xxx恋爱近三年,因女方悔婚,xxx父亲 为订婚事给付给xxx的110500元及其xxx送给xxx的戒指,被告应当返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因原告与被告 欲订立婚约,根据习俗,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原告先后向被告 给付现金20000元;通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向被告 转款90500元;在被告 与原告交往期间,原告给 购买戒指一枚,价值2800元;2014年8月15日,原告 给被告李小妮购买结婚衣服,价值1000元;为了给被告给付彩礼,原告父亲 于2014年7月22日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5万元,目前已产生利息2250元。但由于被告悔婚,双方已不能订立婚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被告悔婚,原告与被告 未登记结婚,xxx父亲 为了订婚事给付给xxx的110500元及其xxx送给xxx的戒指,被告应当返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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