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8日,王某某与厉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厉某向王某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8日2015年5月7日,利息为月息2.5%。合同签订后王某某转账给厉某账户480万元,厉某已偿还150万元,至今尚欠部分借款未还。
二、承办案件经过
2014年11月11日接受委托后,经查明李某某与厉某借款时仍系夫妻关系,李某某名下有二处房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律师于11月13日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经(2014)沙民初字第某某某某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李某某名下的房产依法查封。庭审中,被告厉某辩称,借款属实,但约定利息过高,不予认可,同意解除借款合同。被告李某某辩称,本案系厉某个人借款,与李某某无关,同意解除借款合同。
三、案件结果
经(2014)沙民初字第某某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双方解除借款合同;二、被告厉某、李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26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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