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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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王小姐于20084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20097月,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王小姐于20098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51日至20097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911月出具裁决书,仅支持了王小姐200881日至20093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王小姐有些纳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入职第二个月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6个月,减去第1个月,应该支持15个月,怎么就判了8个月呢?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律师解惑】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这一点王小姐的理解完全没有错……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诉讼时效从入职第2个月起算还是从离职之日起算?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劳动报酬,应当从离职之日起算;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赔偿金性质,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律师认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因违反法律的一种惩罚。所以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2008年之前入职的,从20082月计算)。目前广州地区司法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本案中,王小姐双倍工资的请求从200851日开始计算,到200981日王小姐提起仲裁时,20085月、6月和7月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因而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p0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08-05 22:04:3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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