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保兑仓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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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L4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年2月24日,**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与**公司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为保障**银行济南分行与**公司在2012年2月24日至2013年2月23日期间发生的各类授信业务项下协议的履行,**公司、**公司双方同意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双方贸易合同的付款方式,并由**银行济南分行作为汇票的承兑银行,**公司作为汇票的收款人。**银行济南分行同意贷款给**公司,用以支付**公司在上述贸易合同项下的货款。提货采用**公司从**公司自行提货的模式。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公司即可向**公司提取与初始保证金100%等值的货物。此后**公司每次向**公司提货时,**公司均应凭**银行济南分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公司收到《提货通知书》的当日立即向**银行济南分行签发《发货通知书》,并按《提货通知书》规定向**公司办理发货事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办理提货手续的,应当向**银行济南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L4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年2月27日,**公司更名为山钢公司,2012年2月28日,设立山钢济南公司。山钢公司同意由山钢济南公司继续履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中**公司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另两方对此也予以认可。 L4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年8月14日,**银行济南分行(承兑人)与**公司(承兑申请人)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银行济南分行为**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8150万元,期限为2012年8月14日至2013年2月14日。2012年8月15日,**银行济南分行将出票人为**公司、收款人为山钢济南公司的17份共计8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山钢济南公司,按照《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此后,山钢济南公司在未收到**银行济南分行的提货通知的情况下,未按《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剩余5705万元承兑汇票退回**银行济南分行,自行将等值货物交付**公司。 L4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银行济南分行与**公司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于2013年2月14日到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3年3月25日,**公司共欠**银行济南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56707177.04元及利息1081765.24元。 L4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银行济南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项5705万元,并承担利息1081765.24元;山钢公司、山钢济南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L4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裁判结果 L4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银行济南分行与**公司、**公司签订的《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系为了保障**公司在2012年2月24日至2013年2月23日期间与**银行济南分行发生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履行而签订。根据该协议约定,**公司与**公司之间设立贸易合同关系,**公司以向**银行济南分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方式,将收款人为**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济南分行直接支付到**公司,**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支付到**银行济南分行,**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公司支付票款的数额和进度向**公司发出提货通知书,**公司依据**银行济南分行发出的提货通知书向**公司发货;如**公司未接到**银行济南分行的提货通知书就向**公司发货,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因**公司更名为山钢公司,原**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及其他权利与义务由山钢济南公司承继。山钢济南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构成违约,**银行济南分行要求山钢济南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山钢公司应与山钢济南公司共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银行济南分行依合同约定为**公司垫付了银行承兑汇票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向**银行济南分行足额交存票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遂判决**公司偿还**银行济南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56707177.04元及利息1081765.24元;山钢公司、山钢济南公司就**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L4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典型意义 L4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该案是山东省内首例保兑仓纠纷案件,该案的判决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保兑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方式,对卖方而言,保障了收款;对买方而言,降低了融资成本;对银行而言,保障了资金安全。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支持新类型融资方式、规范融资市场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L4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L4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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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9: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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