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赌债)的效力纠纷

债务(赌债)的效力纠纷

 

案情:2012年8月,被告杨某与原告唐某某在网上参与赌博,被告将自己账户内资金输掉后仍然欠“庄家”赌债89000元。后经协商,被告与“庄家”达成一致且口头约定,由被告杨某将钱交给原告唐某某,再由原告唐某某将钱交给“庄家”。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9月召集数人到被告家中追债,并强迫被告立下欠款89000元的借条。2014年2月,原告向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9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nC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借89000元给被告,有借条为证,应予认定。但原告要求的利息过高,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认为89000元是赌债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还款89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关的利息。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一审卷宗,认为原审原告陈述的借款来源和证人的证言相矛盾,其对与被告的相识、借款的经过的有关陈述前后矛盾,故依法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认定该债务是赌债,不予保护。 nC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在二审中,双方都承认了赌博的事实,并有证人证实原告以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告立下借条的事实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驳回原审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nC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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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9: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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