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例

一方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例

  本案原告林某及被告朱某均马鞍山人,原、被告于20081215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2719日向花山区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被告于201352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原告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律师代理原告方,后经法院协调,双方调解离婚p9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18:50 浏览:

本栏目:深圳松岗律师

上一篇:再婚老人要求离婚分割房产的案例

下一篇:劳动关系从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松岗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