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孝顺父母,男方要求离婚

女方不孝顺父母,男方要求离婚

 

原告尹某、被告李某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在黄山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尹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为日常琐事争吵。因原告的母亲年老体弱,且父亲已经过世,原告希望将母亲接过来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却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为此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的母亲非常不孝顺,已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双方婚后所购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XX路XX号房产实际由原告出资,并由原告负责还贷。本律师代理原告,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RT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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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8: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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