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被告周某双方于2008年1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周某。原告诉称被告经常跟踪原告、殴打原告、有家庭暴力倾向。2014年期间,被告多次发现原告与陌生男子举止暧昧,并与陌生男子旅游等。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本律师代理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YgG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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