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共计获得238394.32元赔偿
—高某某诉曾某、人民保险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 交强险 残疾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不计免赔 保险条款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
被告:曾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X年X月X日7时47分许,被告曾某驾驶鄂C××××中型厢式货车与原告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曾某程度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高某某被送医院治疗,住院共计34天,康复后经诊断为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依法委托了律师向两被告提起了诉讼。
另外,曾某驾驶的车辆商业第三者险没有参投不计免赔,保险条款约定主责免赔15%,高某某位城市居民。
裁判结果:
经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高XX获得医疗费617.7元(其他已经支付)、营养费60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166549.17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2500元、护理费1700元 后续医疗费10000元等共计238394.32元赔偿。
律师策略:
高XX被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处理后,经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谈,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后,了解详细情况,指引他们收集伤残等级事实及证据,出庭辩论,最终诉求得以支持,当事人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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