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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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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担任本案张XX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经过庭审,本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本案原告的主张缺乏充足的证据,不符合案件事实。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称其子为被告喂养的野蜂黄土甲螫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缺乏证据,不符合事实。首先,依据原告诉状,孩子玩耍之处为XX小学的操场,被告人的蜂巢养在离家半公里的自家菜园里,蜂巢到XX小学操场上距离近500米,其间有树木、房屋等遮挡物。被告所养黄土甲不可能莫名其妙的飞到500米以外的龙潭小学的操场上,又毫无原由地螫伤正在玩耍的原告之子。其次,原告之子玩耍被螫地点为原龙潭小学,该小学位置处于龙潭与拉巴两村之间,周围山上有许多野蜂巢,且两村村民养了许多黄土甲、葫芦蜂,究竟是山上的野蜂子螫伤?还是村民家养的蜂子螫伤,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当时两原告以及其父都不在现场,也无其他人证、物证,何以确定为被告所养蜂子所螫?这于事实于法律都说不过去。再次,依据常识,蜂子螫伤人后会自行飞离现场或者被其螫伤者打死。如果蜂子螫伤人后飞回蜂巢,以人的肉眼视力所见,不可能看到500米外飞行的蜂子,原告何以断定为被告所养之蜂子所螫。如果螫伤人后被打死,黄土甲个子差不多,原告没有任何办法判断螫伤其子的蜂子属哪个蜂巢,更何况原告当时不在现场,何以断定为被告所养的蜂子所螫伤,难道被告的黄土甲有什么特别之处可一眼认出,证据在哪里?最后,根据黄土甲的习性,黄土甲不可能主动攻击人类,除非黄土甲巢遭受破坏或者其生命被人攻击。原告之子被大黄土甲螫伤一定由于其去攻击或者威胁大黄土甲,才导致被其所螫伤。原告之子被蜂子螫伤与其行为过错有关系,与被告没有任何关联。所以说,原告诉称其子为被告喂养的野蜂黄土甲螫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事实,无证据和法律上的依据。本案的事实是两原告因为外出打工而将自己的儿子张志谋留守在家中,让其父母(即受害人张XX的爷爷、奶奶)代为监护,由于原告父母不认真履行监护的职责,将张XX托托付给本寨子第三人张XX、张X、张XX三人,第三人带领张XX到被所养蜂子处故意攻击、滋扰和冒犯了被告所养的黄土甲蜂巢从而导致被蜂子螫伤并医治无效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代理人认为原告之子被蜂子螫伤,主要责任在原告,与被告无关。理由如下: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首先、代理人认为这起事故完全是因原告自身没有履行监护子女义务所造成的意外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为了提高收入,夫妇俩外出打工,没有认真履行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导致自己的子女跑到被告养蜂子处滋扰,从而被蜂子螫伤并医治无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他们才是自己造成自己子女死亡的最大责任承担者。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其次,原告的父亲(即受害者的爷爷)对原告之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爷爷作为受害者的临时监护人,应该依法认真履行监护、保护好自己的孙子职责。但他却将孙子委托给三个未成年人帮忙照顾,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将孙子送给三个未成年人是不妥的,存在很大的风险性。但是,作为成年人的爷爷没有认真尽到监护的职责,并且没有尽到该尽的注意义务,将小孩送给未成年人带领主观有过错,爷爷作为临时监护人对于张志谋之死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第三人(张XX、张X、张XX)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1、张XX离被告养蜂处有近1500米的距离,张XX是一个两岁的小孩,不可能是自己走到被告所蜂子处,是第三人所带来的,他们有一定的责任。2、第三人在答应帮忙照顾张XX后,他们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关系,他们就应该履行好照顾张XX的义务。但他们没有认真照顾好自己的照顾对象,将张志谋带至被告所养蜂巢边玩耍,并且冒犯了被所养的黄土甲,从而被蜂子螫伤,他们自身有过错。3、作为在本地土生土长的人,第三人长期在该地区生活,他们应该意识这里有养蜂子的传统,意识到被蜂子螫伤的风险,但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父母代为承担,是故,对于原告之子的死亡,第三人的父母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四,被告对自己所养的黄土甲已经尽到了谨慎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首先,在被告所在地,养蜂子是本地村民自古的习惯,村民为改善生活,到山上找野蜂并将其移回家养,这是古以有之的行为。依据法不禁止即为许可的民法基本原理,法律没有禁止村民养蜂子,被告人将蜂子移到自家园子养,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符合法律,是公民行使权利的表现。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其次,被告人已经尽到饲养动物的一般谨慎义务,不存在故意、过错或者过失,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对自己所饲养动物采取的谨慎措施主要有:1、将蜂巢地址选在离自家房屋约半公里的荒地里,选在此处一是不在公路边,二是远离学校和人群聚集之地,且在农村,自家的房前后的菜地是相对封闭的,别人是不能随意进入的,所以安全;2、用树枝把通往蜂巢的路封起来,足以拦住人进入蜂巢的道路; 3、蜂巢所在地离牛车路约有10米,路与被告荒地之间有一米高左右的一道坎,蜂巢所在位置的下面也有一1米多高的土坎子,一般的小孩是不可能攀爬到蜂巢; 4、被告的建蜂巢是非常显眼的,直径足有一米,一般人在10米外都可看出是人所养的蜂巢,都不会轻易靠近;5、本地养蜂的人家都不会采取特别的安全措施和警示,因为大家都意识到只要你不主动攻击蜂子,它是不会主动攻击人类的,所以被告是按一般的社会常识和一般的谨慎义务对自己所养的动物采取保护措施的,代理人认为被告已经按照当地的一般要求对自己所养蜂子采取了措施。由于人的智力所限,人对事实的认知是有限度的,不可能超越一般的社会环境,法律没有权利要求被告履行比一般人认知水平更高的注意义务,否则是对于被告是不公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已对自己所饲养的黄土甲采取了安全措施,尽到谨慎义务。对于原告之子的死亡,被告一无故意,二无过错和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五,代理人认为原告之子被黄土甲螫伤是他自已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根据黄土甲的习性,黄土甲不可能主动攻击人类,除非黄土甲巢遭受破坏或者其生命受人攻击,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对此没有取证的义务,从而可以推定,原告之子被蜂子螫伤一定与其攻击或者威胁到黄土甲本身生命或者其巢,否则,大黄土甲不可能主动螫伤他。而且被告之子被螫了三十多针,这一定是他们故意去破坏黄土甲巢后,才被黄土甲所报复。所以,原告之子被大黄土甲螫伤一定与其行为过错有关系,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代理人认为原告之子被蜂子螫伤并导致死亡是因为他自身和第三人共同过错的结果,应该由原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之子被蜂子螫伤导致医治无效死亡是原告和第三人的责任,被告不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同时也恳请法庭对第三人张丽梅、张情、张云芬作进一步的调查落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从而公正判决,谢谢!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此致 k4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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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7: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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