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祺律师代理鲍女士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天坛医院医疗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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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原告系医疗事故受害人的妻子及女儿,受害人于2012年9月22日1时40分因头晕、恶心、呕吐入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急诊科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反流性食管炎,在此期间,被告始终按照急性肠胃炎、反流性食管炎的治疗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治疗。但受害人在入院后第一次CT扫描即已发现脑梗死病灶,后2012年9月23日上午7时左右,受害人处于昏迷状态,于7时30分抢救无效死忙,最后诊断为脑梗死。原告认为被告对受害人存在误诊误治,存在医疗过错。jX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争议焦点: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宋一祺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申请对医院病历进行封存,同时提起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申请,并在气候的鉴定听证会着重指出了被告误诊的事实和证据,听证主持人亦向被告指出了第一次CT扫描图上已出现脑梗死病灶。而被告直到受害人病危急救之前,始终按照肠胃炎诊疗!。在法院的一审审理中,宋一祺律师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指出被告存在以下过失,直接导致了原告丈夫和父亲死亡结果的发生: 1、患者入院后接受的首次CT检查结果已经提示存在脑梗死病灶,但是被告却没有诊断出来,而是按照急性肠胃炎、反流性食管炎治疗。急性脑梗死的治疗效果与治疗时间密切相关,患者入院的头6个小时为最佳治疗时间,但是由于被告的误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结果的发生;2、被告将表征明显的脑梗误诊为急性胃肠炎和反流性食管炎,存在误诊和延误治疗的过错。患者的症状根本不具备反流性食管炎的临床表现,也非急性肠胃炎的典型反应。而院方在表征不明显的情况下,也没有按照《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进行相关检查,就贸然确诊为急性胃肠炎和反流性食管炎,并且按照急性胃肠炎和反流性食管炎进行治疗,该行为系明显的误诊,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3、被告声称进行了会诊,但在封存的病历中却没有会诊记录,严重违反相关诊疗规范。jX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诊疗存在过错,并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多万元人民币。jX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点评: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作为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医院不论在信息和技术条件上,都处于强势地位;相对于经年累月在当地法院进行医疗诉讼、与管辖法院具有不可言道的关系的医院来说,不言而喻,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当患者与医院发生纠纷时,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及证据,这就需要当事人把握好从封存医院病历、提起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参与鉴定听证会及参加庭审的各个环节。承办律师也必须熟悉诊疗的流程及相关法律依据。对于患者来说,逝者已矣,虽然精神与肉体的痛苦已经无法避免,但是至少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让自己的亲人不至于枉死,至于赔偿的数额,在现行法律环境下,要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在法律没有对医疗责任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接受不完美但至少聊胜于无的结果。jX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17: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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