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树脂,总价款为2000000元,付款方式为电汇,并约定如被告延期付款,需每日按未付货款部分的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货款,直到2015年6月15日才在原告多次催款的情况下支付了100000元,至今仍有1900000元没有支付,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200000元。
白律师代理此案后,积极的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并在立案后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帐户及机器设备,并主动帮助原告联系能提供诉讼保全保函的保险公司给法院出具保函,经过一系列有力度的动作,成功保全了被告的财产,为本案的顺利结案提供了条件。
本栏目:深圳松岗律师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关于A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