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纠纷律师—解除同居关系后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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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Nt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基本案情 Nt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刘某甲的母亲李某某与原告父亲即被告刘某乙于2008年农历8月2日未经政府登记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2月18日生育原告刘某甲,2011年7月26日,原告母亲李某某与被告刘某乙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约定,原告刘某甲归母亲李某某抚养,刘某乙每月拿抚养费600.00元整,一直负责到刘某甲18周岁止。此后,原告刘某甲与其母亲一起生活。 Nt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判决 Nt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Nt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某甲自2011年8月份起至2015年3月份止的抚养费人民币26,400.00元; Nt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告刘某乙自2015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甲抚养费人民币600.00元整,直至原告刘某甲年满18周岁止;此款按季度于每季度前十日内给付。2015年第二季度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Nt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邹超律师评析】父母一方对于不随其一居生活的子女亦有抚养的义务,被告刘某乙与原告刘某甲的母亲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刘某甲一直随其母亲生活,被告刘某乙应给付抚养费。因原告母亲与被告刘某乙在2011年7月26日解除同居关系时,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协议,约定了抚养费为每月600.00元,因此,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保护。该协议达成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抚养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自该协议达成之日起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Nt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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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7: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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