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1965年9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兴刚,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男,1969年6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211号民事裁定,指令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兴刚,被告燕◑◑的委托代理人庞兆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安阳华鸿明星养殖场加工鸡饲料。7月31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工作期间,左足被机器绞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71352部队医院治疗。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被告开办的鸡场系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无营业执照单位,原告向经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原告治疗期间的费用及一次性赔偿金78142元。
被告辩称,被告经营的鸡场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不应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鸡场只有被告夫妻两人经营,没有会计、管理员、经理等职务,对外也只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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